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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保剔除(拒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各定点医院没有统一的账务处理方法,各行其事,造成核算口径不统一。新的医院会计制度没有详细阐述,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各种医保剔除费用的账务处理进行统一。
关键词:定点医院;医保剔除费用;账务处理
引言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各定点医院的医保病人数量逐年上升,但随之而来的医保剔除费用也不断增加。各定点医院对医保剔除费用的账务处理各不相同,造成核算口径不统一。笔者拟运用相关会计理论,对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新医院制度的规定,参照有关医院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和账务处理方法做一探讨,以供参考。
一、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
由于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采用的医保费用付费方式不同,医保剔除费用的种类也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①不符合指定的用药、检查治疗。医保对某些药品、诊疗项目限定了使用范围,医生在临床用药、诊疗时未按医保政策限定范围执行而被剔除。
②用药与病情不符。慢性病门诊时,患者持规定病种病历就诊,根据医保政策只能使用规定病种的药品、诊疗。而临床医生将非规定病种的用药(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常用普通用药)、检查项目录入规定病种费用内。
③超剂量用药。一方面在临床治疗时,没有严格按医保政策对药品用量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是参保患者手拿几本病历同时配药,而临床医生在开药时没有查看上一次诊疗记录,或前一次没有认真书写门诊病历,从而造成超量用药。
④未按物价政策收费。例如,收费与医嘱或出具的报告不符。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
⑤冒用医保卡配药和检查。病人冒用医保卡就诊,医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核对人证卡或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冒用医保卡配药、检查而被医保部门查处的应追回的医保资金或罚款。
⑥超总控费用。实行“总额预付”付费方式时,医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总额预算指标而被扣除的费用。
⑦均次费用超标准的费用。实行“单病种付费”和“定额结算”时,医院实际均次费用超过结算标准而对拒付的费用。
⑧药品比例超标准的费用。有些地方医保部门对定点医院的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当定点医院的药品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时,要剔除或收缴的费用。
二、医保剔除费用的账务处理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定点医院对医保剔除费用分别在“坏账损失”和“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核算,“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坏账损失”科目中核算。
根据医保剔除费用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上述医保剔除费用中,“不符合指证用药和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符”、“超剂量用药”、“未按物价政策收费”和“冒用医保卡配药和检查治疗被查处的应追回费用和罚款”属于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而造成的,应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坏账损失”中核算,定点医院发生上述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按照拒付金额,借记坏账损失,贷记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超总控费用”、“均次费用超标准费用”、“药品比例超标准费用”三项并非医院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而造成的,而是属于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医疗收入”的“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定点医院发生上述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剔除而不能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剔除金额借记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贷记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
三、建议
3.1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结算差额”二级明细科目的余额要在每月月末按比例摊入其他二级明细科目,“结算差额”月末没有余额,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不能真实反映每个定点医院被医疗保险机构剔除费用的金额,也不能反映医疗收入的真实情况。平时应该保留“结算差额”科目的余额,并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反映,到年终结算时和其他科目一并转账。
3.2 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医院以在院病人该核算期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医疗收入,而医保经办机构一般要到下个月才能与医院结算,这样就形成了该核算期的医疗收入结算差额到下个核算期才冲减,即跨期冲减结算,与权责发生制相抵触,影响了当期医疗收入的真实反映,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两点作出统一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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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国,王丽华,张玉琴,唐湘林。浅谈定点医院医保财务管理的改革措施[J].劳动保障世界,2009,(10)。